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4人遇难背后: 澳门一肖一码100%精准一 一份“阴阳合同”牵出诸多疑团

如果儿子还活着,今年就35岁了,应该已娶妻生子。”事发12年,年近七旬的李某仁很怕回想往事,而一些疑团在他心中始终挥之不去。 新澳门一码一肖一特一中

2013年11月28日,唐山港发生一起2死2失踪(后确认遇难)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其中被撞翻的巡逻船系唐山港公司保卫部从私人处租赁使用。但在2014年河北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提及唐山港公司的责任。

2013年,唐山港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表述的是“未发生责任亡人事故、重伤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为零’的安全控制目标”。

遇难者亲属们认为,唐山港公司在这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中属于脱责,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他们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申诉。

图为涉事的巡逻船

港口噩耗

唐山港2013年两船舶发生碰撞致2死2失踪

曾收到唐山港总调度任务,后未经允许进入港内航道

李某仁是河北唐山人,他的儿子李某就在那场事故中遭遇不幸,殁年23岁。近日,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讲述了自己的申诉经历。

“当时,孩子刚从西安某高校毕业一年,应聘时从300多人中脱颖而出。我们原以为他是唐山港公司的正式员工。后来才知道,孩子是和滦县滦津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工。如果没有意外,他如今应该娶妻生子了。”李某仁说。

事故当日同船的5人中,除海勤人员李某外,还有3人失踪、遇难,分别为唐山港保卫部海勤人员:20岁的陈某达、21岁的张某男;船舶驾驶人员:45岁的薛某君。仅唐山港保卫部36岁的海勤人员刘某超获救。

图为张某男的名牌

2014年5月17日,薛某君的家属通知李某仁,称找到了失踪的李某、薛某君,两人确认遇难。

李某仁等遇难者家属,通过海事法院起诉了涉事货船。由此获得了河北海事局出具的《碰撞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碰撞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显示,一艘3万多吨远洋货轮出港过程中,在进入京唐港10万吨级航道后,与薛某君个人所属24吨的“冀唐港游01”轮发生碰撞,造成后轮翻扣,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11月2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停泊在京唐港8#泊位的“冀唐港游01”轮(海勤队员所在船)接到唐山港公司总调度任务:到五港池口、防波堤附近巡逻。45分,由薛某君驾驶离泊。52分,航速5至6节,进入京唐港10万吨级航道。54分,该轮右舷中后位置与一货轮鼻艏发生碰撞,致使“冀唐港游01”轮翻扣。

图为事故责任判定书截图

调查组认为,事故直接原因为,货轮存在瞭望疏忽,未履行作为追越船的让路义务等过失;“冀唐港游01”存在瞭望疏忽过失。间接原因为,货轮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冀唐港游01”未经允许进入港内航道航行。

最终判定货轮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冀唐港游0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未提及唐山港公司责任。

“一船三身”

唐山港交的船舶证件均为假证,一条船竟有3个身份

实际船舶的检验证书于2009年4月过期

尽管后续遇难者家属都获得了不菲的赔偿,但谈及这起事故,多名遇难者家属仍认为,唐山港公司脱责了。他们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遇难的子女、兄弟讨一个公道。

“当年我们拒绝赔偿,可不接受赔偿,就不允许火化。老家的话入土为安,我们被逼无奈。”“我小舅子当初刚退伍半年,人就没了。”遇难者陈某达的姐夫冯某说,签字时,他给家人承诺“赔偿和责任是两码事”,会让相关责任人付出代价,因此坚持追责至今。

调查报告显示,关于“冀乐休闲渔001”轮(租赁合同中的船名)的船舶证书及检验情况信息,唐山港保卫部提供了与该轮签合同、船舶证书复印件等显示:《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渔业船舶运营检验报告》。经调查组核实,这些证书为假证。

调查报告显示,唐山港交的船舶证件均为假证

调查组从薛某君的妻子处核实到,所谓的“冀乐休闲渔001”实际是“冀唐港游0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由河北省黄骅船舶检验处2008年7月3日签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于同年5月14日签发,有效期至2009年4月15日。

该轮后经过改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有效证造,未向当地机关申请船舶检验,未取得书。也就是说,事发时,“冀唐港游01”轮不仅进行了改装,其《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已经过期。

翻覆的“港巡001”系改装

“这艘被撞翻船舶,船头写着‘港巡001’,可在唐山港提供的材料中,这艘船叫‘冀乐休闲渔001’,但它实际叫‘冀唐港游01’。”李某仁说。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2015年10月份的事件相关人员的笔录中了解到,“冀乐休闲渔001”轮是不存在的,而“冀唐港游01”轮在被唐山港公司租赁后,船上写着“港巡001”,也就是说,这艘船3个身份叫人真假难辨。

“阴阳合同”

私租不合格船舶从事港内巡逻等

唐山港最终未担责,社会责任报告也没提该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唐山港提供的《协议书》中,不仅船名存在问题,其船舶所有人也并非事故中遇难的“薛某君”,而是“薛某坡”。根据遇难者家属调取的证据显示,薛某君的银行账户没有收到过唐山港公司的租赁费,而薛某坡收到了9万余元。

唐山港提供的《协议书》

这艘船舶租赁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用于搭乘保卫部海勤管理员,对港内与运营生产无关的船只进行治理;唐山港公司不定时对该船舶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以确保出海执行任务时船舶性能良好,确保安全。

调查报告指出“冀唐港游01”轮在唐山港内,没有进出港的签证记录

但在调查报告中提到,“冀唐港游01”轮在唐山港内,没有进出港的签证记录;也没有安检记录等。

在《调查报告》的船舶配员情况中,货轮的24位实际配员,船员所持的适任证书有效,符合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16人的要求。但“冀唐港游01”轮未提及船员适任证书问题。

根据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终的《碰撞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均未提及唐山港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仅在《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最后的“安全管理建议”中表述道“唐山港公司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停止私自租用不合格船舶从事港内巡逻的行为,同时对雇用的船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唐山港引航站应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引航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特别是加强引航员在驾引船舶时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及事故应急操作方面的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图为《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截图

而在唐山港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显示,2013年集团公司未发生责任亡人事故、重伤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为零”的安全控制目标。

刑事自诉

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

家属刑事自诉历经5年拉锯终败诉

对于这份《调查结论》,李某仁和另一遇难者家属冯某有太多的疑惑。他们认为,种种管理缺位引发了这起海上重大交通事故,却无人认定该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015年,部分遇难者家属以“2013.11.28唐山港集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名义报案。2016年3月9日,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唐山港集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事立案侦查,6月13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

遇难者家属曾报案,但警方认为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

同年,遇难者家属向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12月8日,检方《答复函》称,经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在侦查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过程中,采取撤案行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2018年11月15日,3名遇难者的6名亲属对唐山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张某军、张某辉、李某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作业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向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被法院以“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应当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为由,驳回起诉。

该案历经长达5年的拉锯。2019年3月15日,唐山市中院撤销一审刑事裁定书,发回乐亭县法院重审。

2020年4月8日,乐亭县法院判决唐山港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军、张某辉、李某平无罪。同年9月,唐山市中院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乐亭县法院刑事判决,再次发回乐亭县法院重审。2021年6月29日,唐山市中院指定丰润区法院审判该案。

2022年,丰润区法院判三人无罪。2023年4月12日,唐山市中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终审裁定

公司虽疏于管理,但并非事故最主要、最直接原因

公司负责人不够罪系不知船只存在隐患、危险

根据2023年4月12日唐山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综合卷内现有证据,本案虽然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后果,但造成该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案涉货船和“冀唐港游01”轮瞭望疏忽,货船未履行作为追越船的让路义务、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冀唐港游01”轮未经允许进入港内航道航行造成两轮相撞而引发。

唐山港公司相关负责人虽然在租赁船只使用过程中疏于管理,但该行为并非本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且现尚无证据证实本次事故发生前,存在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曾提出过“冀唐港游01”存在事故隐患,而唐山港相关负责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张某军受唐山港公司委托租用民用船只时,要求船主提供了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并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船主确保资料有效齐备、平时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配备足够的安全措施,确保出海执行任务时的安全,履行了审查、提醒义务及内部审批手续,现尚无证据证实其与张某辉、李某平明知所用租用的船只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违反规定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故三人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张某军、张某辉、李某平虽系唐山港公司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但三人主观上对案涉货船和“冀唐港游01”轮的相撞并造成他人死亡并无预见性,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三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遇难者家属追究张某军、张某辉、李某平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方回应

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畴

据2016年《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组长郭洪驹。郭洪驹说虽然他是组长,但只是临时征调过来。他只负责具体的技术层面的认定,至于事故的属性,他本人并不负责,并建议采访副组长杜玉国以及其他调查组组员。而副组长杜玉国则说,他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11·28事故”进行调查,至于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无权定性。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理应追责。”冯某说,为追相关人员责任,他们走刑事自诉程序,仅律师费已花费约40万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事先后联系了薛某坡、幸存者刘某超,以及唐山港公司外宣部门,但均未获得回应。

据2025年2月20日,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显示,经调查核实,冯某反映唐港股份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隐瞒四死一伤重大事故的情况不属实。唐山市海事局调查认定,货船与“冀唐港游01”轮碰撞事故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货船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冀唐港游01”轮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回复

根据唐山市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冯某反映的事故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畴,唐港股份2013年实现了亡人事故为零的安全责任目标。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四死一伤重大事故的情况。

而据薛某坡2015年10月的笔录显示,薛某君是其叔伯哥,其将船租给唐山港公司用于巡逻,“我有一条船,什么手续都没有,是个黑船。薛某君也有条船,就是出事的旅游船。我们俩合着一起拉旅游的活。”

“2013年四五月份,薛某君跟我说揽了一个活计,港务局要租我们的船,搞巡逻用。”“(这些事)都是薛某君联系的,他能张罗事,而且也不跟我说是怎么联系上的,但是这个租船的协议书是我签的字。”“他说今天有事,让我到港务局的保卫部去把租船这个事的合同给签了。”

笔录中,薛某坡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会在与唐山港公司的协议书上,写下“冀乐休闲渔001”,只表示自己没有叫“冀乐休闲渔001”的船。

选择申诉

“签约的船名、船主都不对,唐山港如何履行了审查义务?”

已提交申诉材料,唐山中院受理审查

“两船舶碰撞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和唐山港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导致劳动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并不冲突。”冯先生说,从官方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唐山港相关负责人私自租用不合格的报废民船作巡逻船从事港内巡逻行为,并且疏于对人员的管理,引发了这起事故。

关于“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曾提过‘冀唐港游01’存在事故隐患”一事。李某仁表示,公安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唐山港公司保卫部长张某军、总调度室主任马某、安质部部长李某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其对该船只的状况,巡逻船上人员的管理要求,以及是否提醒船员“对船舶经过航道提前向交管中心请示”这一规定等,均称“不清楚”“不知道”“不了解”,“相关负责人都不知道这艘船存在的隐患,以及是否给船员相关的提醒等,其他人如何能对这艘船存在安全隐患提出质疑?”

关于法院认定“唐山港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军履行了审查、提醒义务及内部审批手续”一事。李某仁反驳道,唐山港公司签约的是薛某坡,租赁的船应系“冀乐休闲渔001”,而实际使用的却是薛某君的“冀唐港游01”轮,“按照国家法律,一条船只能有一个名字,‘冀乐休闲渔001’如何能成为‘冀唐港游01’,船上还写着“港巡001”呢?”

“既然实际租赁的是薛某君的船,签字、领租赁费为啥是薛某坡呢?我们的孩子如何能上一条租赁合同外的船?”“唐山港公司的内部审查,不仅没发现假手续,甚至没发现船不对。这样的判决,我们无法心服口服。”

2025年3月5日,带着种种疑点,李某仁、冯某等遇难者家属向唐山市中院提起申诉。目前,唐山市中院已经接收申诉材料,正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新澳彩资料免费资料大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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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39888.com大三巴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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